来源:https://imdrt.org/mdrtvideos/docs/Robert%20Rules_SCH.pdf
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(又称议会程序)旨在确保会议以公平、高效、民主和有序的方式举行。经验丰富的主席允许所有成员有秩序地发表意见,以便会议上的每个人都能听到并被听到。
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的宗旨包括以下方面
- 确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
- 保护少数人、缺席者和个别成员的权利
- 确保秩序、公平和礼貌
- 促进业务交易和加快会议进程
基本原则
- 所有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、特权和义务
- 对每项动议进行充分的自由讨论是一项基本权利
- 任一时刻只能考虑一个问题,且只能有一个人发言
- 成员有权了解当前待解决的问题并有权在表决前重新提出。
- 未经主席允许,任何人不得发言
-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
- 多数人决定问题,除非涉及成员的基本权利
- 以任何方式(如中止辩论)剥夺成员权利的任何动议都应有三分之二的赞成票
- 沉默表示同意。未投票的人应允许由投票的人做出决定
- 主席应始终保持公正
会议主持人的角色
- 在辩论期间保持公正——会议主持人必须放弃主持的角色,才能就动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辩论
- 投票仅限于产生或打破平局(或对于需要 2/3 票数的事项,应有 2/3 的人投票)
- 例外情况:会议主持人可进行投票表决
- 以适当的顺序引入业务
- 确认发言人
- 确定动议是否符合规定
- 保持讨论与待解决动议相关
- 维持秩序
- 将动议付诸表决并宣布结果
处理动议的一般程序
- 成员必须得到主席的允许才可发言
- 成员提出主要动议
- 动议必须得到另一名成员的附议才可进行审议
- 如果动议符合规定,主席将重申动议并展开辩论
- (如动议有争议)
- 动议提出者有权在辩论中首先发言
- 主要动议与任何附属动议(例如,“我动议通过……修正该动议”)、优先动议(例如,“我动议将动议推迟至……”)和偶发动议(如“我动议将该问题分开。”)
- 对附属动议、优先动议和偶发动议的辩论(如有争议)优先于对主要动议的辩论,并须在就主要动议进行辩论之前作出决定。
- 辨论在以下情况下结束:
- 讨论结束,或
- 三分之二多数投票结束辩论(“提出表决”)
- 主席重申动议,并在必要时阐明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后果
- 主席通过询问“是否全部赞成?”进行表决。赞成者说“是”(或在 HOD 中,举起绿色“赞成”卡)。然后询问“是否全部反对?”反对者说“否”(或在 HOD 中,举起红色“反对”卡)。最后询问“是否全部弃权?”弃权者说“是”(或在 HOD 中,举起黄色“弃权”卡)。
- 主席宣布结果
一般辩论规则
- 未经主席允许,任何成员不得发言
- 所有讨论都必须与当前待解决问题相关
- 每个成员对每个动议只能发言一次
- 每个成员每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
- 所有发言必须面向主席,不允许交叉辩论
- 不允许发言反对自己的动议(但可投票反对自己的动议)
- 辩论必须针对问题不是个人,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质疑其他发言者的动机
- 会议主持人必须放弃主持之职方可参加辨论,在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之前,不能重新主持会议
- 主席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对动议轮流发言
- 成员不得扰乱大会
- 辩论规则更改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通过
罗伯特规则有助于解决事情!
- 提出符合规定的动议
- 适当获得发言权
- 发言简明扼要
- 遵守辨论规则
- 最重要的是,保持礼貌!一切井然有序!